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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癌症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0-18周岁) 150万

      癌症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30天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癌症,对于被保险人治疗该癌症发生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特种药品费用,我们根据本合同“癌症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赔偿癌症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累计赔偿金额以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满足条件的药品费用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初次确诊罹患癌症后用于治疗癌症的药品处方是由医院专科医生开具的、且药品处方中所列明的药品为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必需且合理的药品;
      (2)初次确诊罹患癌症时间在保险期间内且在等待期后;
      (3)用于治疗癌症的药品处方中所列明的药品属于我们指定的药品清单中的药品;
      (4)用于治疗癌症的药品处方中所列明的药品是在医院或我们指定或认可的药店购买的药品;
      (5)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药店购买的药品须符合本合同“4.4癌症药品处方审核及购药流程”的约定;
      (6)每次的处方计量不超过1个月。
      对不满足上述条件的药品费用我们不承担赔偿癌症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二)2.癌症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发生的社保目录外癌症药品费用扣除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社保目录外癌症药品费用补偿,剩余部分赔偿比例为100%。发生的社保目录内癌症药品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获得药品费用补偿的,扣除从其他途经已获得的费用补偿,剩余部分赔偿比例为100%;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获得药品费用补偿的,扣除从其他途经已获得的费用补偿,剩余部分赔付比例为60%。
      (三)癌症特种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保障的用药期限,根据各疾病的用药治疗期确定,但自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癌症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
    3. 癌症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19-40周岁) 120万

      癌症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30天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癌症,对于被保险人治疗该癌症发生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特种药品费用,我们根据本合同“癌症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赔偿癌症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累计赔偿金额以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满足条件的药品费用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初次确诊罹患癌症后用于治疗癌症的药品处方是由医院专科医生开具的、且药品处方中所列明的药品为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必需且合理的药品;
      (2)初次确诊罹患癌症时间在保险期间内且在等待期后;
      (3)用于治疗癌症的药品处方中所列明的药品属于我们指定的药品清单中的药品;
      (4)用于治疗癌症的药品处方中所列明的药品是在医院或我们指定或认可的药店购买的药品;
      (5)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药店购买的药品须符合本合同“4.4癌症药品处方审核及购药流程”的约定;
      (6)每次的处方计量不超过1个月。
      对不满足上述条件的药品费用我们不承担赔偿癌症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二)2.癌症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发生的社保目录外癌症药品费用扣除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社保目录外癌症药品费用补偿,剩余部分赔偿比例为100%。发生的社保目录内癌症药品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获得药品费用补偿的,扣除从其他途经已获得的费用补偿,剩余部分赔偿比例为100%;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获得药品费用补偿的,扣除从其他途经已获得的费用补偿,剩余部分赔付比例为60%。
      (三)癌症特种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保障的用药期限,根据各疾病的用药治疗期确定,但自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癌症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
    4. 癌症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41-50周岁) 100万

      癌症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30天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癌症,对于被保险人治疗该癌症发生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特种药品费用,我们根据本合同“癌症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赔偿癌症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累计赔偿金额以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满足条件的药品费用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初次确诊罹患癌症后用于治疗癌症的药品处方是由医院专科医生开具的、且药品处方中所列明的药品为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必需且合理的药品;
      (2)初次确诊罹患癌症时间在保险期间内且在等待期后;
      (3)用于治疗癌症的药品处方中所列明的药品属于我们指定的药品清单中的药品;
      (4)用于治疗癌症的药品处方中所列明的药品是在医院或我们指定或认可的药店购买的药品;
      (5)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药店购买的药品须符合本合同“4.4癌症药品处方审核及购药流程”的约定;
      (6)每次的处方计量不超过1个月。
      对不满足上述条件的药品费用我们不承担赔偿癌症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二)2.癌症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发生的社保目录外癌症药品费用扣除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社保目录外癌症药品费用补偿,剩余部分赔偿比例为100%。发生的社保目录内癌症药品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获得药品费用补偿的,扣除从其他途经已获得的费用补偿,剩余部分赔偿比例为100%;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获得药品费用补偿的,扣除从其他途经已获得的费用补偿,剩余部分赔付比例为60%。
      (三)癌症特种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保障的用药期限,根据各疾病的用药治疗期确定,但自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癌症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
    5. 互联网医院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线上问诊买药)1万(单次500,每月2次)

      互联网医院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一)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30天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罹患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并因该特定疾病在我们指定的互联网医院进行后续诊疗的,我们对于被保险人在上述互联网医院开具的处方所列明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同时满足如下条件的药品费用,按照保险单载明的赔偿比例赔偿互联网医院特定疾病药品费用保险金。承担互联网医院特定疾病药品费用保险金赔偿责任的药品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药品的使用须符合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所列明的适应症及用法用量;
      (2)每次的药品处方剂量不超过一个月;
      (3)药品须通过我们认可的网上药店购买;
      (4)药品须属于保险单载明的“互联网医院特定疾病药品清单”中的药品。
      (二)限额及赔付比例:
      (1)单次限额500元,累计限额10000元
      (2)70%的给付比例
      (3)每月限2次

    产品特色_回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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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赔须知_回溯

    • 理赔步骤
    • 理赔进度查询
    • 报案
    • 审核
    • 寄送
    • 赔付
    第1步:报案

    【泰康在线保险】微信公众号→“我的服务”→“我要理赔”→根据提示填写信息并上传理赔影印件

    泰康在线APP→“我的”→“理赔申请”→“我要理赔”→根据提示填写信息并上传理赔影印件

    常见问题_回溯

    • 互联网医院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可以报销哪些疾病的药品费用?

      按科室可以报销儿科、神经科、呼吸内科、耳鼻喉科、妇产科、消化科、皮肤科、外科、眼科、中医科、内分泌科等科室的130种常见疾病在指定互联网医院的后续诊疗+药品费用(按70%比例报销),线下最快30分钟送药到家。

    • 在哪查看指定互联网医院及可以报销的药品清单?

      对于互联网医院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指定互联网医院为百度健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药品清单查看,请登录保险公司官方网站:http://www.ningalooexperience.com/service/yljgypqd/ypqd/,根据国家有关监管要求,6周岁(含)以下被保险人无法开具处方药品。对于癌症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共包含16种抗癌特药,具体查看条款附表1中的“基础款药品清单”。

    • 本产品只提供药品直付吗?可以自己先购买了,再来报销吗?

      对于互联网医院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只支持直赔。药品处方审核通过后,保险金申请人应凭药品处方、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通过我们指定的网上药店购买或者领取药品。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药品费用,将由我们与网上药店直接结算,我们不再接受保险金申请人对该部分保险金的申请。但保险金申请人应自行支付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药品费用。对于癌症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1、院内用药,支持事后申请理赔进行费用报销;2、院外用药,支持药店直付服务,领药或送药上门。若因治疗需要,需凭医生处方至院外自费购买药品的,需直接向泰康在线申请,经审核后获得药品支付,不支持自行购药后再来报销。

    • 这款产品有等待期吗?

      首次投保或非续保时,本产品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责任等待期为30天;意外伤害无等待,续保无等待期。

    • 选择月交保费,若未按约定缴纳保费怎么办?

      本产品分期支付保险费时,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交纳各期的保险费。若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允许投保人在保险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含第30日)补交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将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后按照本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若投保人在保险人催告之日起30日(含第30日)内未补交保险费,本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的24时起效力中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 这款产品有犹豫期吗?

      本产品的犹豫期为15天。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含第15日)为犹豫期。投保人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保险人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犹豫期后申请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经济损失,保险人将退还保单的未满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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